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8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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