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家蓁受刑人賴鵬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以其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度執更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家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賴家蓁因受刑人賴鵬羽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6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第109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11
0條第1項、第115條及第116條之停止羈押、第118條第
1項之沒入保證金、第119條第2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按受刑人住所即雲林縣○○市○○里○○0○0號合法傳喚受刑人,惟受刑人於108年2月12日未到場接受執行,雖受刑人於當日來電表示錢不夠,待2月18日過來繳等語,惟嗣後仍未見其到場接受執行,再依法拘提受刑人,亦執行拘提未果,且通知具保人賴家蓁住、居所地,經依法送達(詳見卷附之送達證書影本),亦未遵期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上各情有送達證書影本、執行筆錄、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拘票及報告書影本、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3月27日雲檢永自108執更69字第1089008180號函各1紙、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該受刑人無在監在押紀錄,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宣告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