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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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509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嶸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上具狀人欄未經聲請人暨其法定代理人之用印文及釋明其債權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