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高世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07年度虎原交簡字第3號),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執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世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高世傑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7年度虎原交簡字第3號),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庭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業獲釋放。因該受刑人於雲林地檢署108年執字第9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受刑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5,000元後,業已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7年度虎原交簡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執字第92號分案執行,依受刑人之住所及居所傳喚受刑人應於108年1月29日10時30到案執行,傳票及通知均於10
8年1月9日合法寄存送達受刑人住所及居所,然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另經檢察官囑警拘提,亦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並無死亡或在監、在押之情況,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