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六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唐可芹 被告台灣艾可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淡水鎮下圭柔山一二0之三號二樓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於放款借據第十五條約明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放款借據一件附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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