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俊倩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俊倩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