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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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思勤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一行關於被告姓名之「 葉石成 」等字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一行關於被告姓名之「葉石成」等字,顯係誤寫,自應依法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