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96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俊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俊皓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騰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9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