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0號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告 廖健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
原告 王凰凰
詹德財 (即詹益豪之承受訴訟人)
詹黃麗香 (即詹益豪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九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楊喬閔 律師
原告 田馥綱
上十人
送達代收人吳存富律師
張育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楊易學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
黃瑜萱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上二十六人
共同
送達代收人呂瑞貞律師
設桃園市○○區○○路00號0樓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告 儲開軒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號A棟0樓之0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4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嗣原告詹益豪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林依瑩、詹德財、詹黃麗香聲明承受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楊世賢
法官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兆欣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