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債權人 林瑞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依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釋明台端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
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無此約定,則台端僅能就已到期之借款請求,請查報已屆期未返還之借款金額及提出計算式。
㈢請提出債務人「楊依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10萬元分配58名車貸債權人之釋明資料。(如:分配
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之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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