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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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彬 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所定情形,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復以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較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數為重,以符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及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傷害罪、非法持有子彈罪、私行拘禁罪,其各罪均屬不同罪質之罪,被告各次犯行之手段、情節、侵害法益非屬單一,所定之執行刑應充分評價附表所示各罪之不法內涵。並考量受刑人違反社會秩序、身體及自由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其矯治必要性;兼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於所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刑期5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11月(內部界線為10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相當已執行完畢之刑,於其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並無影響。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就聲請意旨表示意見予以陳述之機會,前述函文於113年7月19日送達受刑人之戶籍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迄未具狀有所陳述,受刑人之程序權已獲保障,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傷害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1月1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95號112年12月29日同左112年12月29日已於113年6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非法持有子彈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底至112年2月10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009號113年1月22日同左113年2月27日有期徒刑部分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私行拘禁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