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朱嫈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朱嫈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28日止累計29,975元正未給付,其中27,655元為消費款;1,12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截止日(民國)利息計算方式(年利率)00126,129元113年4月29日清償日12.08%0021,526元113年4月29日清償日1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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