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寅○○原告辰○○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被告己○○住台北縣○○鎮○○里○鄰○○路○○○巷○○號二被告卯○○住台北縣○○鎮○○里○鄰○○路○○號被告午○○住台北縣○○鎮○○路○○○號被告子○○住台北縣淡水鎮桂竹圓八號被告辛○○○住台北縣○○鎮○○里○○鄰○○路○○○巷○號被告巳○○住台北市○○區○○街○○號四樓
(被告庚○○住台北市○○區○○路○○號二樓被告癸○○住台北縣淡水鎮中和里一鄰小中寮二號
(被告丑○○○住台北縣三芝鄉後厝村七鄰北勢子四五號被告甲○○住台北縣淡水鎮中和里六鄰小中寮三一號被告壬○○○住台北縣淡水鎮中和里八鄰 崙頂 二號被告戊○○住台北縣淡水鎮中和里四鄰小中寮二六號被告乙○○住被告丁○○住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何怡穎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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