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二二號)及移三號、第一三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七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沒收並銷燬之,附表二其餘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嗣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送強制戒治,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概括犯意,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於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附表一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分別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警訊、偵查之自白。
(二)臺南縣衛生局出具之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
(三)扣案注射針筒八支。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施用安非他命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其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褫加重其刑。移送併辦部分雖未經起訴,惟與聲請簡易判判決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性質上屬對自身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施用毒品經送 觀勒 戒治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再為本件犯罪,顯仍未記取教訓,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七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依法宣告沒收並銷燬之。附表二其餘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查獲時間│查獲地點│備註│└───┴──────┴──────┴─────────────┴──┘┌───┬──────┬──────┬─────┬───────┬──┐│一│九十三年二月│台南縣玉井鄉│九十三年二│台南縣南化鄉北│93毒│││二十一日十三│中正路│月二十三日│寮村│偵82│││時││││2號│├───┼──────┼──────┼─────┼───────┼──┤││九十三年六月│台南縣玉井鄉│九十三年│台南縣 玉井鄉玉 │93毒││二│起至同月十七│中正村、沙田│六月二十日│ 田村 民族路七十│偵12│││日止│村產業道路旁│十時二十分│三號「STOP」超│00號││││││商││├───┼──────┼──────┼─────┼───────┼──┤││九十三年三月│台南縣南化鄉│九十三年│台南縣左鎮鄉睦│93毒││三│中旬起至同年│玉山村一一九│六月二十七│光村臺二十線山│偵12│││六月二十七日│之二號│日十七時五│玉高幹199號產│48號│││九時││分│業道路││├───┼──────┼──────┼─────┼───────┼──┤││九十三年五月│台南縣玉井鄉│九十三年│台南縣玉井鄉玉│93毒││四│二十一日或之│體育公園│五月二十一│ 田村中山路 二號│偵12│││前四日內某時││日十二時二││53號│││││十五分│││└───┴──────┴──────┴─────┴───────┴──┘┌───┬──────┬──────┬─────┬───────┬──┐││九十二年九月│台南縣南化鄉│九十三年七│台南縣玉井鄉玉│93毒│││十一日起至九│南化水庫出水│月十三日二│田村民族路七十│偵13││五│十三年七月十│口、台南縣玉│十二時五十│三號「STOP」超│76號│││三日│井鄉體育公園│分│商││└───┴──────┴──────┴─────┴───────┴──┘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吸食玻璃管│二支│93年毒偵字822號│├───┼───────┼──────┼───────────────┤│二│分裝器│一支│93年毒偵字1200號│├───┼───────┼──────┼───────────────┤│三│玻璃球吸食器│三支│93年毒偵字1200號│├───┼───────┼──────┼───────────────┤│四│安非他命│0.一公克│93年毒偵字1248號│├───┼───────┼──────┼───────────────┤│五│塑膠吸管│一支│93年毒偵字1248號│└───┴───────┴──────┴───────────────┘┌───┬───────┬──────┬───────────────┐│六│玻璃管│二支│93年毒偵字1248號│├───┼───────┼──────┼───────────────┤│七│安非他命│0.四公克│93年毒偵字1376號│├───┼───────┼──────┼───────────────┤│八│玻璃球吸食器│一支│93年毒偵字1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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