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