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有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28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一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均自白以告,毫無隱瞞,使案情順利進行追訴、審判、執行,顯見被告即聲請人深具悔意,本案也已審理完畢,查被告所犯之罪並非五年以上重罪,應無羈押之必要,被告具保庭釋絕不再犯,並坦然接受應執行之刑,絕不逃避,請鈞院法外施仁,准予被告返鄉侍奉雙親,略盡孝道,如蒙所准,至 感德澤 等語。
二、查被告鄭有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10罪)、3月(共2罪)、4月(共4罪)、7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100年2月25日確定,業於100年4月12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助乙字第212號執行指揮書(甲)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入監執行上開刑案,並非於本院之羈押中,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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