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515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被   告  潘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232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4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9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5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00年2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5%
計算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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