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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