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0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7月確定;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是經核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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