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原告日商島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李世馨 律師 羅秀培 律師被告崑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賴蘇民 律師 廖嘉成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