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9號
調解筆錄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陳子倫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9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379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11時4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梁懷德被告陳子倫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梁懷德被告陳子倫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伍佰 伍拾柒萬玖仟元,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5日前已給付 陸拾萬 元,兩造確認無誤;餘額肆佰玖拾柒萬玖仟元,被告於104年3份起於每月5日前按月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願 宥恕 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梁懷德被告陳子倫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