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8號
調解筆錄原告 黃智揚 被告 于鳳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8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
39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10時5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黃智揚被告于鳳琳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黃智揚被告于鳳琳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元,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3日當庭給付現金玖仟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玖仟元,被告於104年4月10日、104年5月10日各給付肆仟伍佰元,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台新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智揚。
二、原告 願宥恕 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黃智揚被告于鳳琳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