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5號
調解筆錄原告 黃逸騰 原告 簡妤靜 被告 郭龍安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5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9時4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黃逸騰原告簡妤靜被告郭龍安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黃逸騰原告簡妤靜被告郭龍安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黃逸騰、簡妤靜共新台幣(下同)肆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含車損及醫藥費用),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3日當庭給付現金壹萬伍仟元,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貳萬伍仟元,原告黃逸騰、簡妤靜同意被告以原告二人名義捐款給「木柵再興社區關愛之家幼童部」,於104年3月31日前將捐款單據影本寄至原告二人住所。
二、原告黃逸騰、簡妤靜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1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針對公共危險罪部分,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黃逸騰原告簡妤靜被告郭龍安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