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6號
調解筆錄原告 劉藥心 被告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96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中午12時4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劉藥心被告張志豪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劉藥心被告張志豪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3日當庭給付現金伍萬元,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壹拾萬元,被告於104年4月10日前給付完畢,被告如未按時履行,願再加付原告懲罰性違約金壹拾伍萬元。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0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劉藥心被告張志豪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