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74號聲請人 傅睦桓 相對人 張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4年9月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8月31日至85年5月2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空白。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伍分計算違約金。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茂松即相對人,全部。嗣債務人張茂松於85年5月7日簽發本票乙紙,面額7,500,000元,到期日期未載,詎屆期提示,計尚欠本金7,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勢區│新互助││620-1│田│1.59│全部│├─┼───┼────┼───┼───┼──────┼─┼─────┼──────┤│2│臺中│東勢區│新互助││620│田│146.1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