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6號
原 告 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應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504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應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