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58號上訴人 許家榮 即泰好藥師社區藥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