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梁祝
一、債務人梁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祝前就讀私立崇義高中邀同債務人案外人 梁新國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份,金額總計41,84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梁祝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0,45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表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