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 吳睿慈 被告 黃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將祭祀公業 黃全益 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2,8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59,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8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100元/平方公尺),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92,355元,總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51,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9,215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72,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