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7號原告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藍健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郝龍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命被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六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元(30,700元+3,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