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麗秋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9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北簡字第13976號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惟並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葉藍鸚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