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五九三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宗舜 代理人 林漢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宋文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壹拾萬元│0000000│││││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