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265號原告 王麗珍 被告 賴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核屬否認子女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