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許錦雲 被告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湯正裕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許錦雲 被告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