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士賢選任辯護人蔡建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朱梅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士賢選任辯護人蔡建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