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77號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除原法院已於106年3月1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 謝諒 獲補繳外,茲限上列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