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45號上訴人 方智瑩
鍾美黎 沈芳宜 鄭素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萬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104年度勞訴字第245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均為新臺幣)┌──┬─────┬───────────┬───────┐│編號│上訴人│請求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01│方智瑩│72,294│1,500│├──┼─────┼───────────┼───────┤│02│鍾美黎│175,698│2,820│├──┼─────┼───────────┼───────┤│03│沈芳宜│271,542│4,470│├──┼─────┼───────────┼───────┤│04│鄭素燕│50,20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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