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17號原告 黃重嘉
黃重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被告 黃俊榮
黃鈞珛 (原名 黃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