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3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告 彭琳 訴訟代理人 楊若谷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部長)訴訟代理人 吳昱儒
余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日下午4點0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到庭。原定109年5月20日上午10點1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理由
一、原告於109年4月30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以書狀 陳明聲李信 得到庭為證人,待證事項為保險契約有無違誤及婚姻真實性等語,有109年5月7日行政聲請調查證據狀可參(本院卷第245-246頁)。
二、本次庭期將通知李信得到庭為證人,就上開待證事項進行調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淑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