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5號被告 呂青鴻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之當事人欄第四行「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第四行被告住所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此觀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紙即明,自屬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惟此部分之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自得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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