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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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6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天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天賜於民國98年間,因與告訴人即其表弟 徐慶彬 2家人,因金錢糾紛產生嫌隙,因此懷恨在心。在得知告訴人有將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號倉庫鑰匙放置門邊之習慣後,竟基於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犯意,於99年1月27日0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至上址為告訴人所有供停放車輛及存放油漆、溶劑等物之倉庫前,拿取門邊之鑰匙進入該倉庫內,再以不詳物品,點燃倉庫內西北側置物架北側木質棧板,致該側木質棧板受燒碳化,火勢因此延燒,進而燒燬 林太郎 所有停放該倉庫南側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致西北側窗戶鋁框燒熔、下方鐵質內牆嚴重受燒變色、溶劑鐵桶嚴重受燒變形、變色、置物鐵架向南側倒塌;東側屋頂及牆壁受煙燻;西南側屋頂及牆壁受煙燻;北側角落木質棧板輕微受燒碳化、塗料及溶劑桶受燒變色;西北側外牆靠東側窗戶下方受燒變色;電源總開關嚴重受燒。幸經隔壁住戶 徐敏勝 發現該址有火光,隨即通報消防隊撲滅火勢,始未致該倉庫燒燬及延燒至隔壁住戶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徐天賜業於100年1月5日死亡,有臺中市東區衛生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乙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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