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張育仁
李桂芳 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六十四萬六千八百六十元,該裁定業於同年四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