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 莊龍彥 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七星農業發展基金會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