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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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奇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奇政與告訴人 陳映蓉 係大學同學,於民國107年6月19日16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輔仁大學利瑪竇大樓106教室內,因進階影劇課程未明定同學報告順序,告訴人遂提議以猜拳方式決定報告順序,惟被告不同意,告訴人及所屬分組即先行報告,詎嗣後由被告報告時,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課堂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場所,其手拿麥克風指著告訴人辱罵:「要我猜拳的女生,就是一個FuckingBitch」等語,致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奇政所涉公然侮辱犯行,起訴書認其係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映蓉已於108年2月18日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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