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王○○、曾○○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9,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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