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能偉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能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能偉因恐嚇取財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314號維持原判決,及轉讓偽藥罪經本院改判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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