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林郁鈞
被 告 耿浩明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岡簡字第23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7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富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拾叁萬叁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
叁萬貳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資料檔、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
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