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301號
聲請人即原告 甲○○
送達代收地 台南
相對人即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更正錯誤,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姓名依戶籍資料應為林乙○○為由聲
請更正,惟查,聲請人起訴時即以相對人乙○○為被告,縱
令依戶籍之姓名應為林乙○○,此錯誤並未與法院本來之意
思不符,而係出於聲請人之誤,要與上開法條意旨不符,另
參照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亦認聲請人聲請更正不符法條規
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