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被告 蕭金生 被告 王國豐 兩造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計算式:本件21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0,000元×108㎡=3,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