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整字第3號聲請人承詮企業有限公司等如附件1所示7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查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力霸公司)曾於
95年12月29日以公司經營有公司法第282條第
1項所列之情形,經該公司董事會依同法第2項由全體董事會決議向本院聲請重整,經本院以96年度整字第1號公司重整案件處理,惟於該案調查中,上述董事會決議因疑似有程序上之瑕疵,力霸公司百貨部門之協力廠商以保障力霸公司重整機會、員工工作及薪資、廠商債權、股東權益及利害關係人利益,避免原重整案因不合法遭法院駁回為由,主張其等已構成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另行於96年2月14日聲請重整,經本院另分96年度整字第3號公司重整案件處理。
惟該兩案之聲請目的相同、聲請時間極為接近,聲請進行程序相同,於其中任一案未經駁回前,另一案程序均屬相同而可共用,故而另案96年度整字第1號之相關發函詢問主管機關意見及相關債權人、員工、廠商、檢查人及力霸公司之意見內容,為節省司法資源,亦均於本件96年度整字第3號審酌認定時援用,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等為力霸公司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即39億5,846萬元)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此有力霸公司所出具用以證明債權金額之對帳單為憑,核其聲請與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第2款相符,聲請人之聲請於程序上應屬合法,併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力霸公司之「百貨企業部」以「衣蝶百貨」名義經營衣蝶台北本館、衣蝶台北S館、衣蝶桃園館、衣蝶台中館、衣蝶嘉義館等五處百貨商場,95年力霸公司年營業額約新台幣(以下同)133億元,衣蝶百貨營業額即達96億元,約占72%,故外界稱衣蝶百貨為力霸公司之金雞母並不為過。
(二)衣蝶百貨上述業績係藉由與700餘家廠商所成立之專櫃、供貨契約關係所達成,於95年10月起至
12月間,力霸公司無法清償貨款,爆發財務危機,負責人甲○○○潛逃海外,積欠廠商貨款估計約近
20億元。衣蝶百貨廠商因受上述事件牽連,亦分別陷入財務困境,個別廠商被力霸公司倒帳金額自數十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等,人心惶惶,深怕除原有債務無法清償外仍繼續營業無法領取貨款將加劇風險及損失,於是在96年1月上旬,紛紛採取停止專櫃營業、拒收禮券信用卡或拒繳營收款項等自保行為,衣蝶百貨營運已幾近失序,嗣因台北地檢署凍結力霸公司帳戶,導致其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其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均無法支付,於1月12日衝突和危機幾達最高點。嗣衣蝶百貨廠商為求保障權益,乃組成「衣蝶百貨廠商自救委員會」,一方面安撫廠商,一方面以集體協商方式與力霸公司總經理王令楣達成維持營運之協議,並獲得經濟部支持繼續營運之肯定及支援,且法務部、經濟部協商後由經濟部派駐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服務輔導基金會及安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力霸公司之財務監控,以每十天一次(自96年1月5日起算)支付貨款予廠商,目前已分別在96年1月15日、1月23日、2月5日履行給付,過程雖有驚無險,惟尚能確保廠商當期貨款取得之安全性及時效性。目前此一機制如繼續順利運作,並開立獨立之金錢信託帳戶專款專用,應可儘量維持衣蝶百貨廠商信心以及在此非常時期之正常營運。否則,一旦廠商信心潰散撤櫃,衣蝶百貨停業,即再無回復可能,屆時不僅將造成廠商連鎖倒閉,牽連上萬家庭生計,造成嚴重之社會、經濟問題,甚且債權銀行亦無受償可能。
(三)力霸公司所經營之百貨企業部(衣蝶百貨)營運狀況良好,每年可產生近100億元之營收,佔力霸公司營收達72%,估計淨利應可達6至8億元,屬於力霸公司有盈餘之部門以及最重要之企業部門,其餘水泥、飯店等部門營收佔比雖然不高(約15%),亦屬有盈餘或損益持平之企業部門,應維持營運;另金屬製品部、紡織部、工程部等企業部門營收佔比不高且常年虧損,應予以整頓去蕪存菁,調整財務體質。而整體而言,力霸公司仍極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四)目前此一機制如繼續順利運作,並開立獨立之金錢信託帳戶專款專用,應可逐步回復衣蝶百貨員工、廠商信心以及在此非常時期之正常營運,每年仍能產生百億營收及可觀盈餘,清償債務並使力霸公司重生,否則,一旦廠商信心動搖撤櫃,則好不容易逐步回復之交易秩序將瞬間潰散,釀成大禍,衣蝶百貨停業,即再無回復可能,屆時不僅將造成廠商連鎖倒閉,牽連上萬家庭生計,造成嚴重之社會、經濟問題,甚且債權銀行亦無受償可能。爰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力霸公司重整。
三、相對人力霸公司先後所提出之重整之具體方案及償債方案,如附件2及附件3所示。
四、又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條之1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本件經本院徵詢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證券及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其等回覆意見如下:
(一)經濟部:本案經本部派員赴該公司實地查訪結果如下:
1.水泥廠:
(1)目前全廠員工240名,加上公司營業人員20名,共有260名員工。
(2)水泥廠設於宜蘭縣冬山鄉,於62年取得石灰石採礦權及建廠用地,63年建廠,65年正式生產,並取得正字標誌。
(3)冬山水泥廠水泥年產能100萬噸,為配合產銷平衡,年產約在60~80萬噸之間。
(4)主要設備產能及運用情形說明:
A.礦源:蘭崁山礦區,石灰石到目前為止,現有
存量1,000萬噸以上。上列礦源之採礦執照、水土保持許可證、租地契約書等各項證照齊全、完備。
B.索道:(德國PHB供應)目前產能16小時/日運轉(4,300噸/日)。
C.生料研磨:目前配合產銷以200噸/小時(4,800噸/日)運轉。
D.旋窯:產能220噸/小時(3,000噸/日),月產85,000噸,年產可達950,000噸,目前配合產銷調整之。
E.水泥研磨:產能有110噸/小時及30噸/小時各1套,(共3,300噸/日),月產能88,000噸,年產可達1,000,000噸,目前配合產銷調整之。
(5)發貨:
A.袋裝:發貨能力可達1,920噸/日。
B.散裝:發貨能力可達5,200噸/日(發貨13小時計)。
(6)冬山廠目前仍在生產,30年來僅2年因大環境景氣不佳,略有虧損,其餘28年均年年賺錢,95年亦有3億元以上盈餘。
2.金屬製品廠:
(1)目前金屬製品部門有員工約283人(外籍勞工87人),其中屬工廠人員為232人,其餘為總公司設計、營業等人員。
(2)工廠生產廠區位於桃園縣新屋鄉,生產設備如下:
A.擠錠生產設備:25噸及15噸之熔解爐,目前以
15噸爐生產為主。
B.擠型生產設備:現有1,650噸、2,000噸及2,350噸3條擠壓機生產線,目前仍可正常運作。
C.表面處理設備:塗裝烤漆生產線1條。
D.機械加工設備:包括折床、剪床及加工機等鋁門窗及鋁帷幕牆之生產設備。
E.營運現況:公司之營運管理仍由原公司總部負責,由於營運資金短缺,目前金屬廠已部分轉向代工生產。
F.該公司人員表示,由於其鋁門窗具自有品牌,獲利空間較同業為大,未來金屬廠可依部分營運資金及代工模式繼續運作。
3.紡織廠:
(1)該廠主要生產聚酯加工絲,目前廠區內包括本國員工50人、外勞22人,總計72人。
(2)假撚機10台,因無原物料可供生產,已於95年
12月28日全部停工。
4.百貨事業部:計有台北衣蝶(一館、二館)、桃園衣蝶、台中衣蝶、嘉義衣蝶共5個營業所,目前員工人數約1,200人、設櫃廠商約650家,全年營收為97.34億元,營運尚屬正常。
5.飯店部:目前員工人數約219人,客房數225間,全年平均住客率為75.43%,其年營收則約3.4億元,營運尚屬正常。
至於該公司有無重整可能及價值一節,因涉資金、財務及資產等因素,本部無法進一步評估。
(二)金管會意見:
1.公司概況
(1)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公司或該公司)設立於48年1月24日,62年10月16日股票上市,目前資本額3,958,464仟元。該公司係ㄧ多角化經營之公司,依其業務性質區分為水泥、金屬製品、紡織、工程、百貨、飯店及管理等7個營業部門,近七年來力霸公司連續發生經營虧損。
(2)該公司於95年12月29日向貴院聲請重整,經貴院於96年1月4日裁定准予緊急保全處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即依規定該日即發布該公司股票自96年1月5日停止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2.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
(1)財務報告編製情形:
A.力霸公司最近5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90年度為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黃學平 及 何志儒 會計師、91年度至93年度為鼎信會計師事務所 單思達 及 諶清 會計師、94年度及95年第3季為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單思達及 郝麗麗 會計師,該公司最近五年度財務報告均經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B.惟經查該公司有多家轉投資公司符合直接及間接透過持股45%以上公司持股合計超過50%股權,惟公司未依規定納入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主體,經本會96年1月11日發函請該公司重行編製並辦理公告申報,截至目前公司尚未重編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C.另單思達、郝麗麗會計師受託查核(核閱)該公司
94年度及95年度各期財務報告,核有重大未盡專業注意之情事,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
3項第3款規定,撤銷其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之核准。另據報導,該公司簽證會計師單思達及郝麗麗會計師,涉嫌協助力霸公司製作不實簽證,遭檢方聲請羈押,經貴院裁定單思達收押禁見,郝麗麗以5百萬元交保侯傳,並限制出境和住居,故該公司之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顯有疑慮。
(2)財務狀況(資料來源:未經調整之現有財務報告)
A.近七年來力霸公司連續發生經營虧損,93年、94年及95年分別三次辦理減資,公司資本額由14,348,892仟元,減少至目前資本額3,958,464仟元,其財務不佳之狀況,致無法自資本市場公開取得資金,因此該公司自88年起即未向本會申請辦理公開募集資金。
B.該公司帳上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即淨值)之金額逐年大幅減少,且依據會計師查核報告,該公司最近五年度流動負債均超過流動資產,且截至95年9月30日止,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達2,949,293千元,公司財務結構發生惡化,負債比率偏高,出現流動性資金缺口,無法支付金融機構借款之本金、利息及償還公司債本息,另截至96年1月16日止已發生退票384,369,936元。
(3)營業情形及獲利能力(資料來源:未經調整之現有財務報告)
A.力霸公司自89年迄今,每年均發生經營虧損,自
89年至95年第3季止,7年間合計虧損計
138.36億元,雖力霸公司年營業額自89年之
109.06億元成長至94年之133.4億元,但因利息費用負擔沈重,認列轉投資損失、資產減損損失等業外支出,致使公司發生嚴重虧損,自89年起至95年第三季,本業之營業虧損合計為75.27億元,利息支出產生之虧損合計為65.21億元。
B.力霸公司已於92年8月29日及93年7月
30日分別向各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助降低利率及展延還款期限,已獲得各債權金融機構同意,惟因力霸公司營運仍處虧損狀態,至流動資金不足財務調度困難,乃於95年8月4日再次請求由最大債權銀行兆豐商業銀行(前交通銀行)召集各債權金融機構召開會議,於會議中雖已獲得出席金融機構協調降低利率及展延還款期限之會商結論,惟事後多數債權金融機構未能依會商結論辦理。
(4)延遲公告聲請重整之重大資訊查該公司於95年12月29日董事會議決議並向貴院聲請公司重整及緊急保全處分,遲至96年1月4日始發布重大訊息,因同日收到貴院准予緊急保全處分,證交所即依規定,該日即發布該公司股票自96年1月5日停止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公司涉刻意隱匿重整訊息,造成股票市場投資人毫無緩衝時間處理公司股票,並造成其集團企業及資本市場連鎖效應,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秩序。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除證交所已處最高100萬元違約金外,本會並依證券交易法處公司負責人最高
240萬元罰鍰。另其刻意隱匿聲請重整資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已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5)該公司其他不法行為:經證交所查核發現該公司涉有下列非常規交易情事,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暨內部人及關係企業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規定,均已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A.該公司89年度處分東森媒體科技,交易對象均涉及疑似虛設行號之關係人
B.背書保證金額高且部分背書保證對象最近一年度已無業務往來,該公司似有藉背書保證為關係人取得資金之情事。另查其背書保證對象疑似虛設行號之公司。
C.該公司出售股權予關係人,且有出售價款多未收回情事,似有藉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關係人交易美化財務報表之情事。
D.該公司向關係人購買股票之價格與市價比較顯不相當,該公司似有藉進行掏空公司資產之情事。
E.該公司95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顯示,其預付工料款突增,似異於一般交易常規,似有藉預付關係人大宗物料款行掏空公司資產之實。
F.似有藉借支業務週轉金之名行資金貸與之實,並似有進行掏空公司資產之情事。
(6)該公司負責人欠缺誠信該公司95年12月29日經董事會通過並於同日向貴院聲請公司重整後,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及該公司負責人甲○○○先後離台,渠等有違社會信賴,重大延遲公告聲請重整之資訊,誠信蕩然無存,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
3.債權銀行意見經查該公司最大債權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於96年1月12日邀集債權銀行召開「研商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重整相關事宜會議」,受邀出席債權銀行占力霸公司全體債權金額為
84.6%,會商結論因該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顯然無法達到收支平衡,已無繼續經營價值,受邀銀行全體決議一致反對該公司重整,並請該公司一週內向法院撤回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
4.重整案對友聯產險影響該公司持有友聯產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聯產險)20.77%,基於維持保險市場安定、維護友聯產險保戶權益之考量,該公司進入重整程序或有礙於新經營團隊與友聯產險的股權買賣交易順利進行之虞。
5.重整計畫可行性:
(1)該公司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尚有疑慮:該公司尚未重編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於查核(核閱)該公司94年度及95年度各期財務報告,核有重大未盡專業注意之情事,經本會撤銷其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之核准,故該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尚有疑慮。
(2)依該公司所提出之重整方案所示:
A.未來五年產生之目標效益,其合理性及可行性:該公司近7年每年均發生經營虧損,該公司預期未來五年營業收入年成長率約3%、營業成本率每年降低約1%,營業費用率每年降低1%,97年以後稅前損益即可轉虧為盈,該公司所屬產業前景及公司競爭利基為何,該公司並未具體說明其估計假設及基礎,故是否有合理之預估基礎足以支持其可行性,宜應由該公司提出具體資料佐證之。
B.償債計劃可行性:據該公司重整方案,自96年度至
99年度短期營運資金不足,致無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能力,並假設96年度至99年度借款利率降為1%、100年度起借款利率為2.5%等,該公司並未具體擬具與債權銀行協商計畫,由於償債計畫涉及該公司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各債權人意願,具未來不確定性。
C.該公司預計提升營運狀況及經營策略,是否確能有效發揮振衰起弊之作用,是否有合理之預估基礎足以支持其可行性,應由該公司提出具體資料佐證之;至債務償還方案,亦須視該公司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各債權人意願而定。
6.綜上,經查該公司除相關負責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刑法等規定之異常情事及該公司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尚有疑慮外,其債權銀行一致反對該公司重整,並請該公司一週內向貴院撤回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另基於維持保險市場安定及維護友聯產險保戶權益之考量,該公司進入重整程序,或有礙於新經營團隊與友聯產險的股權買賣交易順利進行之虞;至該公司重整計畫可行性,其預計提升營運狀況及經營策略,是否確能有效發揮振衰起弊之作用,尚須視該公司所提之重整計畫是否具體合理可行及各債權人意願而定,應由該公司提出具體資料佐證之,因此該公司重整計畫是否可行仍有疑慮。
(三)內政部營建署回覆略以:由於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係為多角化經營之企業,爰僅就事涉本署業務部分,提供意見如下:
1.該公司登記營業事項雖有「…興建國民住宅、預鑄(製)房屋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等項目,惟查並未向本部申請「建築開發業識別標誌」。
2.依該公司「民事聲請」內容所陳,公司設有工程部門,惟該部門94年營收為413仟元,營收比重幾近於零:又依重整具體方案第二點第(四)項所陳,該部門因積壓營運資金甚多,爰降價出清餘屋,致使產生甚大虧損,現已精簡人事,短期內不再推案出售。顯見未來,該部門應無改善財務虧損之能力。
3.由於該公司涉略行業甚多,虧損嚴重,其有無重整之可能及重整之價值,本署無法提供意見。仍請貴院審酌其重整之原因及事實等妥處。
(四)交通部觀光局回覆略以:查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係多角化經營之企業,登記營業項目多達31項,所屬事業中僅國際觀光旅館「力霸皇冠大飯店」屬本局主管;就該公司整體事業有無重整可能及重整價值,本局礙難評估,茲謹就力霸皇冠飯店部分提供意見如下:
1.依本局觀光旅館營運統計資料顯示,該飯店自91年至94年全年平均住房率分別為百分之66.02、百分之60.25、百分之63.42、百分之61.75(客房數為228間);總營業收入分別為新台幣
3億8千67萬元、3億5仟8百27萬元、
3億4千6百65萬元及3億2千7百13萬元。
2.近年來推展觀光事業為我國重大政策目標,本局正推動觀光客倍增、開放大陸人士來台觀光、爭取國際會議來台舉辦等計畫,而台北市為觀光客參訪及舉辦各項國際活動之重鎮,爾後台北市觀光旅館之需求將隨上述計畫推動而日趨殷切,若該公司能重整成功,使其所屬飯店正常營運,應有助台灣觀光事業發展。
五、本件債權銀行一致反對力霸公司重整,其主要理由大略如下:
(一)力霸公司集團企業出現財務壓力已長達7年,總貸款金額合計約290億,各銀行於92年起之紓困期間,均多以「只付利息、不還本」的方式協助其渡過財務難關,實際上亦已等同於協助其重整。惟該公司歷經長時間紓困調整,仍然無力處理財務問題,足以證明該公司未來償債能力大有問題,難以樂觀期待。
(二)力霸集團虛設公司行號情況嚴重,鑽研法律漏洞,透過名下所投資之公司如「中國力霸」、「嘉食化」等股票進行複雜之交叉持股,由此創造空間向「中華銀行」違法超貸,並有涉及掏空資產、內線交易之背信、偽造文書、違反證交法、詐欺等嫌疑。力霸集團違法亂紀之作為顯已傷害台灣經濟之穩定,並造成台灣政府公信力之喪失,政府應嚴懲此一違法行徑,而非通過重整案,讓力霸集團合法逃避債權人之追償。又該公司負責人潛逃及集團發生財務危機,上下游廠商對該公司失去信任感及銀行資金融通之機會,亦無法支持該公司繼續經營下去。
(三)就營運面而言,力霸公司近三年虧損累累,虧損金額分別為92年約26億元、93年約20億元及94年約36億元,95年前三季則亦虧損約11億元,合計近年虧損高達90億元以上,經營績效差,無繼續經營之價值。就財務面而言,力霸公司因歷年虧損及不斷減資彌補虧損下,資本額由92年約143億元大幅減少至95年9月約40億元,致95年9月底自有資金比率僅約13%,負債比率高達650%以上,財務結構極差,流動比率僅75%,不僅短期償債能力嚴重不足,且銀行借款(含公司債及其他借款)高達162億元以上,以目前該公司的營運能力,根本無法支付日常營運所需及到期銀行借款。另就資產面而言,截至95年9月底,該公司總資產約239億元,但其中長期投資約62億元,佔總資產約26%,為單一最大資產項目,但因全數為集團內關係企業,實際價值不高,加上關係企業往來密切,資金來往頻繁,使得非正常應收關係企業款項高達12億元,在集團發生財務危機後,未來收回機率甚低;另帳上多數存貨(在建房地)及固定資產均以質押予金融機構,剩餘價值不高,總資產嚴重高估,重整沒有實際效益。
(四)力霸公司所自行分析之96至98年度營運現金流量顯示,該公司目前尚無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全額利息之能力。另依據其所初步提出償債計畫之說明:(1)於96年7月至12月間,力霸公司僅能償還利率以0.5%計算之融資借款利息;(2)於97年起,力霸公司每年能支付融資借款利息1.0%;(3)於97年起,力霸公司每年能支付融資借款及背書保證之本金1.0%。換言之,若以力霸公司自97年度起,每年償還本金1.0%之速度計算,其必須花費長達100年的時間(即至民國197年),始得清償所有融資借款之本金完畢,足證力霸公司之重整清償計畫顯然欠缺可行性。更遑論其先前與債權銀行團所約定之紓困計均未依約履行,是力霸公司提出所謂重整方案根本不切實際,更無法證明其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五)由於先前紓困計畫,力霸公司均未依約履行,且債權銀行團均認為力霸公司所提之償債計畫不切實際,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是縱使鈞院最終准許力霸公司重整,然債權銀行團於重整程序中關係人會議進行時,同樣會反對重整人所提出之重整計畫,此將導致重整計畫因無法獲得關係人會議之可決,致使鈞院必須依法裁定終止重整(公司法第306條規定參照),如此一來非但讓整個程序回到原點,造成法律秩序之不安定,並使聲請人公司及其員工、債權銀行團及其他債權人等,均耗費不必要之人力、時間及費用,本件聲請重整案顯然欠缺准許重整之實益甚明。
六、又本件經本院依公司法第285條規定選任 馬國柱 會計師為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調查,依其96年
6月20日提出之重整檢查人報告(以下簡稱為檢查報告),其主要意見略以:
(一)公司之財務狀況檢查依據力霸公司95年12月31日自結之財務資料顯示,力霸公司帳列可能損失約13,730,648仟元、或有損失約4,586,976仟元,合計最大可能損失約18,317,624仟元,顯示力霸公司潛在虧損相當大其淨值嚴重負數,若依財務狀況來看顯無重整更生之價值。依據力霸公司95年12月31日自結之財務資料顯示,債務結構可區分為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包含背書保證債權人及公司債債券持有人)及衣蝶廠商自救會。經推估力霸公司95年12月31日有擔保債權13,426,045仟元扣除推估其擔保品之可能價值5,419,926仟元後,有擔保債權可能無法受償之債權約為8,006,119仟元,經加計原無擔保債權11,286,539仟元,力霸公司之無擔保債權合計約為19,292,658仟元。若力霸公司立即破產清算,則有擔保之債權受償率將由推估之平均
40.37%降為23.27%,無擔保債權之受償率則為0.55%,若能透過有次序之清理處分將提高擔保品之處分價值,將有營運價值之部門持續瘦身改善營運狀況,則無擔保債權之受償率可能有所提升。
(二)力霸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負責人執行業務可能有下列怠忽或不當情形:
1.與關係企業間資金融通及關係人交易,如:資金貸予小公司、為小公司背書保證、向小公司購買房地產等不利益集團公司之交易、購買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等。
2.取得或處分長期投資,如:未經鑑價高價購買關係企業之股票作為債權擔保等。
3.經營不善持續鉅額虧損
(三)公司之業務狀況檢查:依據力霸公司過去三年度經營結果顯示,雖經營事業範圍廣但部份經營事業經營績效不彰持續嚴重虧損,致整體經營層面產生鉅額損失,力霸公司目前所營事業部門具有經營價值者,為百貨企業部(即衣蝶百貨)、水泥企業部、飯店企業部及金屬製品部四個事業部門。雖力霸公司四個事業部門具有經營價值,但經評估在現行的經營規模下,各事業部營運及財務現金收支上僅能自給自足,並無法為力霸公司立即創造現金流量以支應龐大之利息費用及償還本金,惟若力霸公司能透過重整機制有次序地裁撤現金流出之部門、處分閒置之資產,應可逐步累積現金流量,並提高償債能力。
(四)在兼顧力霸公司無擔保債權人、有擔保債權人、廠商已投入資金回收及全體員工等權益,對於本重整檢查案建議如下:
1.力霸公司未來應有次序處理擔保品,以維持擔保品資產價值並提高有擔保債權人債權回收率。
2.為避免因現行之經營規模造成具有經營價值之事業部門於營運上僅自給自足,力霸公司應儘速進行瘦身計畫以創造現金流量,方可保障無擔保債權人、廠商已投入資金回收及全體員工權益。
七、本院經綜合衡酌聲請人、相對人力霸公司以及債權銀行、檢查人之意見,認相對人力霸公司之重整,並無重建更生之可能:
(一)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參照)是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為綜合判斷。在財務方面,應考量公司之現存資產及負債。在業務狀況方面,除考量公司各部門之經營價值、經營規模、現金流量之外,尚應考量公司協力廠商、公司員工以及債權銀行與公司間之互信,於重整後得以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是倘若公司之財務結構、營運狀況不能改善;其與債權銀行、員工間之互信不足,難以協商重整方案之償債計畫應認該公司已非依公司法之公司重整制度所得重建更生,自應駁回重整之聲請。
(二)本件相對人力霸公司之財務潛在鉅額之虧損,顯無重整更生之可能:
1.依檢查人檢查報告,檢查人依據力霸公司95年12月31日自結之財務資料顯示,力霸公司帳列可能損失約13,730,648仟元、或有損失約4,586,976仟元,合計最大可能損失約18,317,624仟元,顯示力霸公司潛在虧損相當大,其淨值係屬嚴重負數,又經推估,力霸公司95年12月31日有擔保債權13,426,045仟元扣除推估其擔保品之可能價值5,419,926仟元後,有擔保債權可能無法受償之債權約為8,006,119仟元,經加計原無擔保債權11,286,539仟元,力霸公司之無擔保債權合計約為19,292,658仟元。是力霸公司之負債明顯大過資產,若依其財務狀況來看,顯無重整更生之價值。
2.其次,經檢查人評估,力霸公司4個具有經營價值之部門,在現行的經營規模下,各事業部營運及財務現金收支上均僅能自給自足,並無法為力霸公司立即創造現金流量以支應龐大之利息費用及償還本金,故而力霸公司或聲請人所稱之「獲利部門」在現行之經營下,就力霸公司已嚴重之財務狀況,無法有補貼性之盈利存在。
(三)就力霸公司之業務狀況,配合目前極差之財務狀況,亦無法認為有重整更生之可能:
1.依檢查人之報告,力霸公司所營之百貨企業部、水泥企業部、飯店企業部及金屬製品部等部門,雖具有經營之價值,但是在現行的經營規模下,各事業部營運及財務現金收支上均僅能自給自足。故而檢查人建議⑴應儘速進行瘦身計畫,即力霸公司未來在透過重整機制有次序裁撤現金流出部門後,對具有經營價值的百貨事業部(即衣蝶百貨)、水泥事業部、飯店企業部及金屬製品部仍應進行瘦身計畫以創造現金流量,進而提高經營績效。⑵應有次序處理擔保品,以維持擔保品價值並提高有擔保債權人債權回收率。
2.惟查,就百貨事業部門而言:
(1)依據檢查人報告所提供之百貨事業部近3年度損益概況來看,力霸公司之百貨事業部(即衣蝶百貨)近三年度之營業利益率分別為負
9.49%、負6.83%及負9.41%,96年度截至4月為止營業利益率亦為負10.97%。此外,百貨事業部(即衣蝶百貨)近三年度及96年度1至4月間之稅前純益,亦分別為負311,423仟元、負133,435仟元、負242,932仟元及負127,446仟元(參照檢查人報告第60頁)。是力霸公司之百貨事業部在過去3個年度至今年4月份,均係呈現虧損1億元至3億元不等之情形。對此,檢查人報告亦認為:「百貨事業部佔力霸公司全公司營業額70%~75%,依據近三年百貨事業部損益情形得知百貨營收收益仍不足以支應銷管費用」(參照檢查人報告第61頁第15行以下)。
(2)又力霸公司所提供「全公司未來三年度營運概況」說明,雖樂觀地預期百貨企業部,將於97年度及98年度間出現淨利(參照檢查人報告第122頁、第123頁),惟觀諸該公司97年度及98年度損益表之內容,即可得知百貨企業部於97年度及98年度之營業利益,實際上仍為負555,151千元及負399,297千元,而損益表最終之所以會出現淨利,此乃係因力霸公司透過鉅額、不知名之「營業外收入」(且未扣除任何營業外支出),而將百貨企業部之虧損情形加以抵銷,此恐係刻意美化帳目之情,並不足採。
(3)再者,由整體百貨業之景氣以觀,依據百貨零售協會於今年5月份公佈,過去一年一直維持正成長、具有消費市場景氣指標的全台百貨公司第一季營業額與去年同期衰退3%,創下十年來之紀錄,而同業新光三越在今年1-2月營業額甚至與去年同期減少8%,另太平洋SOGO多了台北復興館(BR4),第一季整體業績與去年同期亦衰退4%(參照檢查人報告第61頁)。是就百貨業之大環境而言,亦無法期待力霸公司的百貨部門在重整之將來有可能突發成長,立即創造更多的現金流量及盈餘,用以支應本身之管銷成本外,尚有餘力挹注清償積欠之大量本金與利息。
3.就水泥事業部而言:依據檢查人報告所提供聲請人公司水泥事業部「近三年度之損益概況」說明,該事業部門之稅前純益雖均為正數,然而水泥事業部門之所以於前揭報告中出現稅前純益或淨現金流入之情形,實際上均係在完全未針對力霸公司所積欠之鉅額借款還本付息、未為員工提撥退休金及資遣費、未提列定期維修成本,及延緩(或分期)或未向稅捐機關及水電公司繳納積欠稅款及水電費用之前提下所產生(參照檢查報告第127頁),若加計前述負擔,水泥事業部有無可能有任何稅前純益或淨現金流入之情形,尚未可知,衡情亦僅能如檢查人報告第2頁所認定之「自給自足」而已。
4.飯店企業部:依據檢查人報告所提供力霸公司飯店事業部近三年度之損益概況說明,該事業部門最近一年之稅前純益雖為正數,惟數額比例不大,且依據前揭檢查人報告「參、公司之業務狀況檢查」之結論,在現行之經營規模下,飯店事業部縱有純利產生,實際上亦僅能自給自足,並無法為力霸公司支應龐大之利息費用及償還本金。
5.金屬製品部:依據檢查人報告力霸公司金屬製品部「近三年度損益概況」圖表所示,力霸公司金屬製品部近三年度之營業利益率分別為負5.44%、負8.80%及負
18.91%,而96年度截至4月為止之營業利益率亦為負1.49%。此外,金屬製品部近三年度及96年度1至4月間之稅前純益,亦分別為負98,487千元、負92,244千元、負189,028千元及負4,537千元(參照檢查人報告第83頁)。是公司之金屬製品,在過去3個年度至今年4月份,實際上均仍呈現虧損之狀態,自無法期待該部門能就力霸公司原本所積欠龐大之借款本金及利息費用,提供任何之助益。
6.至於檢查人建議力霸公司⑴應儘速進行瘦身計畫,即力霸公司未來在透過重整機制有次序裁撤現金流出部門後,對具有經營價值的百貨事業部(即衣蝶百貨)、水泥事業部、飯店企業部及金屬製品部仍應進行瘦身計畫以創造現金流量,進而提高經營績效。⑵應有次序處理擔保品,以維持擔保品價值並提高有擔保債權人債權回收率。然而該等計畫之進行,依本院前揭說明,必須取得公司協力廠商、公司員工以及債權銀行與公司間之互信及支持,始有可行之餘地。詳言之,力霸公司如何具體解決裁撤部門之員工安置或退休,取得員工之信賴支持;如何與債權銀行協商償債計畫以漸次處理擔保品,依力霸公司目前提出之資料,皆欠缺具體之處理方式說明。雖經本院協商債權銀行與力霸公司再一次就償債方案為明確之協商,惟債權銀行於協商後仍一致反對力霸公司提出之償債方案,另參諸債權銀行早於92年間即對力霸公司採行只清償利息,延緩清償本金之紓困方案,力霸公司又自93年起逐年減少資本,然而其財務狀況至今仍未好轉,顯見其財務情況已屬病入膏肓。又依卷內力霸水泥部門冬山水泥廠產業工會歷次陳情之內容以觀,力霸公司迄未提出完整的員工安置方案,以取得員工之支持及互信,此有該水泥廠產業工會歷次陳情函在卷可按。
在此情況下,亦難認為力霸公司具有經營價值各部門在業務上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七、綜上所述,本件力霸公司就財務方面已處於顯無重建更生之情況,就業務方面,經檢查人評估,力霸公司4個具有經營價值之部門,在現行的經營規模下,各事業部營運及財務現金收支上均僅能自給自足,並無法為力霸公司立即創造現金流量以支應龐大之利息費用及償還本金,故而在現行之經營下,就力霸公司已嚴重之財務狀況,無法有補貼性之盈利存在。至於檢查人所建議之調整力霸公司體質之方案,即「⑴力霸公司應儘速進行瘦身計畫,除有次序裁撤現金流出部門後,對具有經營價值的百貨事業部(即衣蝶百貨)、水泥事業部、飯店企業部及金屬製品部仍應進行瘦身計畫以創造現金流量,以提高經營績效。⑵應有次序處理擔保品,以維持擔保品價值並提高有擔保債權人債權回收率。」之建議方案,亦因力霸公司與債權銀行和員工間之互信不足,無法獲得債權銀行及公司員工之支持,難以協商重整方案之裁撤部門計畫及處理擔保品償債計畫。且因力霸公司以往業務經營情形,亦無法獲致投資大眾之信賴,藉增資之方式獲致資金挹注,故而檢查人建議之公司調整方案,在目前之狀況下無法經由重整程序中執行。力霸公司雖然取得協力廠商之大力支持,並業已與協力廠商協調出進貨付款之信賴機制,然而經本院綜合審酌前情,以及力霸公司目前整體之財務、業務及資產狀況,認力霸公司已非依公司法之公司重整制度所得重建更生。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力霸公司准予重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黃瓊玉